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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立國姓國民中學

本縣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於聘約關係存續中,取得該類科合格教師證,其學術研究費得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數額支給,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主旨: 本縣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於聘約關係存續中,取得該類科合格教師證,其學術研究費得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數額支給,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復貴校104年5月22日投康小人字第1040001790號函辦理。
二、 代理教師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規定以學歷起支薪級;惟「具有職前年資或經進修取得新學歷者,不予提敘薪級」。未具所代理類科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為本縣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9點所明訂。另代理教師於聘約關係存續中,取得該類科合格教師證,得否據此提敘薪級或其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數額支給,依本要點尚無規定。
三、 揆諸前開規定。
(一) 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在本縣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未修正致有明確規範前,仍不提敘薪級。
(二) 為維護現有人員權益,自104學年度起,本縣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於聘約關係存續中若聘期內取得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同意其學術研究費得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數額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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