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於作成各項人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前,儘可能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俾保障其權益,請 查照。
主旨: 請於作成各項人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前,儘可能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俾保障其權益,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7月20日公保字第1041060308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審理保障事件時,發現部分機關學校於行政調查階段或於召開考績委員會時,因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有事證未明、認定事實錯誤或違反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等情事,肇致增加訟源,或成為行政法院或該會撤銷原行政決定之事由。
三、 是以,基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踐行陳述意見程序,除可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益外,亦有助於釐清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爭議,俾作成合法妥適之行政決定,減少爭訟之發生。爰請貴機關學校於作成各項人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特別是懲處案件)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前,依相關法規之規定,儘可能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請參酌最高行政法院90年8月3日90年度判字第1365號判決意旨及該會歷次函送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之審理保障事件常見撤銷原因分析參考資料,預留其適當之準備期間。
四、 檢附前揭函1份供參。
說明: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7月20日公保字第1041060308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審理保障事件時,發現部分機關學校於行政調查階段或於召開考績委員會時,因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有事證未明、認定事實錯誤或違反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等情事,肇致增加訟源,或成為行政法院或該會撤銷原行政決定之事由。
三、 是以,基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踐行陳述意見程序,除可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益外,亦有助於釐清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爭議,俾作成合法妥適之行政決定,減少爭訟之發生。爰請貴機關學校於作成各項人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特別是懲處案件)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前,依相關法規之規定,儘可能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請參酌最高行政法院90年8月3日90年度判字第1365號判決意旨及該會歷次函送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之審理保障事件常見撤銷原因分析參考資料,預留其適當之準備期間。
四、 檢附前揭函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