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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立國姓國民中學

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

主旨:轉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臺教授體部字第104002088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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