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教師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須以確有修課事實為限,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重申教師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須以確有修課事實為限,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辦理。
二、 查上開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又依本府94年11月10日府教學字第09402250520號函規定,教師以部分辦公時間(含留職停薪)進修總人數為10%。
三、 爾後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請檢附選課單、學校在職進修人數表,及錄取通知報府核備,惟本(104)學年度經本府核准者,請補送選課單予各校人事單位備查。
四、 另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有修課事實者,每週酌予公假一日(或兩個半日),惟學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期限最高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說明:
一、 依據「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辦理。
二、 查上開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又依本府94年11月10日府教學字第09402250520號函規定,教師以部分辦公時間(含留職停薪)進修總人數為10%。
三、 爾後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請檢附選課單、學校在職進修人數表,及錄取通知報府核備,惟本(104)學年度經本府核准者,請補送選課單予各校人事單位備查。
四、 另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有修課事實者,每週酌予公假一日(或兩個半日),惟學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期限最高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